全国总工会日前制定下发了《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作为全国各级机关工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条例旨在加强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工会作用,同时也为下一步制定机关工会实施《工会法》的具体办法奠定了基础。
《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共9章34条,分别对机关工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组织制度、干部配备、工会经费和资产等作出规范,并设立专章规定了经审和女职工工作。其适用范围涵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机关,以及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等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机关工会是我国工会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全总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暂行条例》从起草到出台历时3年,其间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并多次征求和吸纳了相关部门意见。此前,全总已制定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进行了规范。
相对于企业工会,机关的工作性质、人员构成以及机关人事劳动关系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机关工会除具有一般工会组织的共性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如政治特点鲜明,党政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重要的枢纽地位,要求机关工会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务对象特点突出,以机关干部为主体,领导干部多、党员多、知识分子多。此外,机关工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重点也有别于企业工会。
因此,《暂行条例》明确了机关工会七项工作职责,包括加强对职工的思想理论教育,组织动员职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注重人文关怀,推动机关文化建设,维护机关职工合法权益,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资产等。尤其强调要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教育。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暂行条例》要求,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接受同级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同时,机关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条例》对机关工会干部配备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机关工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同时,工会主席、副主席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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